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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捕前租住新疆阿克苏市**街道**社区**小区**号2014年3月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温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捕前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捕前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捕前租住新疆阿克苏**花园**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20日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捕前租住新疆阿克苏市**花园**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20日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被告人周某甲打电话给周某乙(周某某的侄子)让周某乙到阿克苏帮其做假酒生意,说假酒生意好赚钱。之后周某乙和孙某某(周某乙的妻子)来到阿克苏帮周某甲做假酒。周某甲租赁了阿克苏市实验林场**队门牌号***、阿克苏市**路**号、阿克苏市**路推广站*号三个库房作为制作假酒的窝点。被告人刘某某为其提供外包装材料(每套包装材料30元),周某某到市场上买回低价的白酒、到废品收购站回收“伊力老窖”等空酒瓶,将低价的白酒灌装到“伊力老窖”的瓶子里封装后以每件110元的价格往外销售。2019年8月至10月,周某某共计销售各类白酒1894箱253240元;查获未销售169箱,共计612894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孙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从市场上以每升2.7元的价格买回低档的散装大明烧白酒,然后从废品收购站回收伊力小老窖、伊力大老窖、伊犁特曲等空酒瓶,通过抖音APP加微信联系购买纸箱、商标等包装材料每套26元,在位于阿克苏市**社区**组**号,刘某某和孙某某将低档散装白酒灌装到伊力小老窖、伊力大老窖、五粮液、茅台等空酒瓶内以次充好卖给他人。经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刘某某和孙某某已销售伊力老窖、伊力特曲775箱共计113350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曹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从市场买回低档的散装白酒、主要有大明烧(110元4.5升)、尖庄、绵竹大曲等,然后从废品收购站回收伊力小老窖、伊力大老窖、五粮液、茅台、洋河梦之蓝等空酒瓶,让被告人刘**从网上购买伊力老窖纸箱、标签等包装材料、通过手机微信向一个叫“阿费”的购买五粮液、茅台等高档白酒的包装材料,在阿克苏市**队**号的四间库房内,刘**和曹**将低档散装白酒灌装到伊力小老窖、伊力大老窖、五粮液、茅台等空酒瓶内以次充好卖给他人。经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刘某某和曹某某已销售65箱伊力小老窖共计13300元,未销售的267箱各类高档白酒共计358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 。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在伊力老窖等白酒中掺假以次充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燕

检察官助理:代江华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被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 1323986**** 

2.侦查卷四册,起诉书28份,量刑建议书5套,换押证3套,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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