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家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左右,在十堰市茅箭区深圳街**号明某某经营的“******”餐馆,被告人周某某给其前夫明某某帮工期间,为给牛骨萝卜汤提鲜,将从家中带来的罂粟壳添加在调料里,并使用添加了罂粟壳的调料熬制牛油,又使用添加了罂粟壳的调料及牛油熬制牛骨萝卜汤。顾客来店里就餐时,将添加了罂粟壳的牛骨萝卜汤提供给顾客食用。
2020年1月4日,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同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朝阳路派出所民警到该餐馆检查,经现场检测,从被告人周某某熬制的牛骨萝卜汤里检出吗啡呈阳性,工作人员随即从该餐馆抽取牛骨萝卜汤、牛骨汤、牛油等样品。2020年1月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从被告人周某某熬制的牛油里检出罂粟碱、那可可、蒂巴因、可待因、吗啡等有毒、有害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承租协议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明某某、杨某某、孔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冰鑫
检察官助理:董润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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