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37岁,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台儿庄区**路**庄**房。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李杭),男,40岁,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台儿庄区电影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道**号**排**号,现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月22日补回。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多次于夜间在台儿庄区鱼塘小区、兰琪花园小区、聚城名都小区等处,窃取被害人石某某、李某甲、任某某等人未上锁车辆内的财物,盗窃价值共计2万余元,其中:
1.2019年8月23日0时许,在台儿庄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被告人周某某拉开被害人李某甲未锁的汽车车门,窃取车内现金1300余元;
2.2019年9月15日凌晨,在台儿庄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被告人周某某拉开被害人石某某未锁的汽车车门,窃取车内现金1300余元、黑色8848手机一部及金色表盘的帝舵牌机械手表一块。经物价鉴定,该帝舵手表价值12870元、8848手机价值2399元;
3.2019年9月22日凌晨,在台儿庄区**花园小区**区域,被告人周某某拉开被害人任某某停在路边未锁的汽车车门,窃取车内现金1200余元;
4.2019年9月28号凌晨5点多,在台儿庄区**路老法院门口,被告人周某某拉开被害人程某某停放的车辆的车门,窃取车内现金100元,被程某某当场发现;
5.2019年10月13号凌晨,在台儿庄区兴中路西关三街2号楼下,被告人周某某拉开被害人李某乙未锁的银色轩逸轿车车门,窃取车内现金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石某某、李某乙、任某某等五人陈述,辨认笔录,物证黑色8848手机一部、鉴定意见,帝舵手表照片及购物发票、户籍信息等书证等证据。
二、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周某某持有的帝舵牌手表系犯罪所得且该手表市场价格在1万多元,而以明显低于市价的5000元价格收购该帝舵手表。经鉴定,该手表购买时价值1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石某某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物证帝舵手表,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
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帝舵手表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理;被害人之一石某某的部分财物已追赃挽损,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晁文靓
助理检察员:张天慈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书、听取两被告人意见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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