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200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犯罪),******,******;因吸毒,******。因本案吸毒,2019年12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盗窃
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与“小弟”饶某某(未满16周岁、已行政处罚)及洪某某、邓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自己位于**小区本市**街道**期的租住房屋内吸食冰毒后,在饶某某提议下,四人又商议去拉开他人未锁小车门盗窃车内财物(自称“摇叫”)。随即,由被告人周某某将自己小车交由邓某某驾驶,邓某某、饶某某、洪某某三人驾车窜至本市**街道**街附近,由饶某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邓某某、洪某某则在附近等待接应。在**路**酒店旁的停车场内,饶某某拉开被害人兰某某忘记锁车的黑色越野车车门,在中央手扶箱内发现有3万元左右的现金,便打电话通知了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则要饶某某将3万元全部拿走,并要饶某某注意躲避监控,同时要邓某某、洪某某前往接应。饶某某偷得约3万元现金后,坐上邓某某、洪某某接应的小车来到被告人周某某租住地,接上周一同前往长沙。在前往长沙的车上,饶某某将偷来的现金交给被告人周某某,经清点共27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中1万元交由饶某某保管,其余17000元则放在自己身上。四人在长沙,将盗窃所得的现金用于了吃饭、娱乐、购买手机和手机充值玩游戏等,挥霍一空。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地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认了上述盗窃事实。当日,其配合公安机关将洪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及邓某某、洪某某、饶某某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兰某某27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指认现场和接应地点照片、刑事拘留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条、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被害人兰某某陈述;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洪某某、邓某某、饶某某供述。
二、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周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11月间,其先后两次容留洪某某、饶某某、邓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小区**栋**单元**房屋内吸食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洪某某、饶某某在自己租住房屋内玩耍时,洪某某提议吸毒,三人均表示同意,随即由饶某某出资200元,洪某某联系购买了冰毒,三人在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毒品。
2、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与洪某某、饶某某、邓某某在自己租住房屋内玩耍时,洪某某提议吸毒,四人均表示同意,随即由饶某某出资200元,洪某某联系购买了冰毒,四人在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毒品。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认了上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指认吸毒品现场照片、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洪某某、饶某某、邓某某证言;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盗窃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合并在二年至三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4月8日
附:一、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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