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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的2月9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下,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电动车的一组超威牌电池。

    2、2019年的3月16日12时41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下,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的电动车的一组超威牌电池。 

    3、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的一组电池。 

4、2019年9月2日17时46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下,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电动车的一组天能牌电池。

    5、2019年的9月9日4时12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门口,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电动车的一组电池。 

6、2019年10月1日13时53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前面充电桩处,盗窃被害人周某乙的电动车的一组电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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