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2012年6月24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留置后释放;2012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刑事拘留,后不起诉;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赌博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派出所治安拘留。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登封市**镇**村冯某某家中,乘无人之机,将冯某某停放在大门门楼内的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罚金1000元至3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瑞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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