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村,住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途经佛山市禅城区**街道**路**宿舍楼时发现该楼大门没关,遂进入该楼3楼301房,趁无人之际,盗窃了被害人钱某某放在床头旁边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413元的黑色苹果11手机和一部价值人民币796元的苹果6S PLUS手机。得手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苹果6S PLUS手机(现已缴回)卖至禅城区**街道**路**号的大熊数码店,得款人民币400元用于生活消费。
2020年6月27日14时许,民警在禅城区**街道**村**道北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的黑色苹果11手机。上述被盗的两部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5.证人柒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 肖 倩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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