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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30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碧江区源丰酒店大厅,见被害人王某某正在前台熟睡,便将其放在前台的vivo牌手机盗走。2020年9月9日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39元。

2.2020年8月2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碧江区沙子坳君安风情酒店大厅,见被害人项某某在沙发上熟睡,便将其正在充电的华为牌手机盗走。

3.2020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碧江区锅厂附近红色二八网吧内睡醒后,见被害人钱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便将钱某某放在身旁的黑色vivo牌手机盗走。2020年9月9日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0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唐海情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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