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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村**号2018年12月8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7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7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庄**街**号**房入户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98元、3张银行定期存单、1个黑色背包、1张身份证、1张医保卡等物品。

2020年7月3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房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9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展中华

2020年98

附件: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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