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3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村**号。2018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中山市东凤镇**村**号**路段,盗取被害人林某鑫的博技牌货运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697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20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东凤镇**路**住宿门前路段,盗取被害人梁某源停放在该处的龟王牌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809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20年3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东凤镇**路**号**美容店路段,盗取被害人陈某仪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14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缴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日,公安人员在东凤镇**路**号路段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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