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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9********,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泸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泸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泸西县**镇**菜市场,趁被害人谢某某不注意,将其装在右侧外衣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盗走,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0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18日1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泸西县**镇**库“**便利店”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装在右侧外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美图T8s手机盗走,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700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泸西县**镇西门口**饼屋旁,趁被害人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三轮车坐垫上的皮包和一部蓝色华为畅享9Plus手机盗走,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认定,该手机价值1259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泸西县**镇**修理厂旁**食府门口的路上,趁段某乙不备,将段某乙背着的小孩孟某某手上的一串金手链盗走,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认定,该手链价值116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信息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段某甲的陈述;

3.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付某某、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及告知;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泸西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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