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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31岁(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蓝某某(另案处理)在五华县**镇**路**一家出租屋盗得受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白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五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添香

          2020年6月2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563****)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及光盘2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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