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现住该村。因盗窃,于2017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柳艳、被害人左某某、崔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6日1时许至3时许,至本市怀柔区****小区6号楼北侧停车位处,趁被害人左某某离开时未锁车门之机,分两次将其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宝马牌X3越野车(车牌号:京L****8)内的现金人民币7500元、中华牌香烟2条、古田牌香烟1条及剑南春牌白酒4瓶盗走。
2.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1时许,至本市怀柔区****小区7号楼门口停车位处,趁被害人崔某某离开时未锁车门之机,将其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大众牌宝来轿车(车牌号:京Q****6)内的现金人民币5500元、黄金叶牌香烟1条盗走。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实施盗窃二起,被盗款物总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在本市怀柔区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崔某某陈述;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工作说明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蕊
检察官助理:武利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6张及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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