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7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后,于同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4日0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寺**号院内快递存放点处,先后窃取吴某某(女,32岁,广东省人)通过网购所购买的小熊牌电热水壶(购买价为人民币90元)一个;窃取黄某某(女,32岁,黑龙江省人)通过网购所购买的基因修护早晚系列等化妆品(价值人民币2860元)。所盗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二被害人。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寺**小区东门内快递存放点处,窃取李某某(男,32岁,北京市人)通过网购所购买的宠物笼一个(购买价为人民币288元)。所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桥**办公大楼**层**书店内,窃取陈某某(女,53岁,北京市人)背包(内有衣服一件)一个(无法作价)。所盗物品未起获。
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鞋架一个。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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