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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住址:安徽省舒城县**镇**大道**室,捕前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大厦**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以合公蜀(刑二)诉字〔2020〕  10148 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卷宗2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在合肥市蜀山区内森庄园门口跟踪一辆他人驾驶的帕拉梅拉来到内森庄园别墅区,看见该车辆驶入内森庄园别墅**区**栋**室院内,被告人周某甲认为该别墅内有值钱的财物,随后被告人周某甲在别墅外围踩点观察,发现内森庄园别墅**区**栋**室周围的几栋别墅无人居住,翻墙进入**区**栋**室时,发现该别墅后花园里还有一道门。12月底,被告人周某甲通过其他别墅翻进**区**栋**室,因害怕被人发现,退了出来。第二天又进入该别墅,将该别墅的负一层搜索了一遍发现了酒窖里的存放着大量茅台酒。周某甲想进入该别墅的二楼,但感应灯亮了,周某甲害怕,又退了出去。

2020年1月15日晚,周某甲通过其他别墅翻进**区**栋**室负一层酒窖,用事先准备好的布袋,来回运了几趟,将酒窖内存放的15年茅台酒85瓶,53度飞天茅台酒213瓶总价值924678元盗走。还将负一楼的监控储存设备带走并丢弃。

后被告人周某甲将盗窃来的酒运到河南省郑州市,以603700元分三次出售给路边烟酒商店,所得款用于个人债务偿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购货清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张某甲、霍某某、张某乙、闫某某、兑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供述与辨解;5、辨认笔录、相关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2467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拥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据:合肥恒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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