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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行政拘留7日。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双城区*街**体育门前位置的一辆**牌电瓶车被盗,通过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周某某趁周围无人注意将被害人邓某某电瓶车盗走,经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对被害人邓某某被盗电瓶车的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8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双城区**燃气对面实施盗窃电瓶车行为,被害人曲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周某某自觉被发现盗窃行为后,起身离开,随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经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对被害人曲某某电瓶车的价格认定,电瓶车价值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被告人周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3)被告人周某某指认盗窃物品藏于家中照片;

(4)被告人周某某现实表现;

(5)被盗物品返还笔录。

2、被害人曲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既遂)2800元,被盗电瓶车(未遂)1000元;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宝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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