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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周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7月10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周强在合肥市庐阳区小桥湾居民区一处民房旁,见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白色的骑韵品牌尚领型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291元)未上外锁,遂用重接思维线的方式,将电动车盗走,后将车骑至瑶海区元一名城某栋楼道里。

被害人朱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周强在本市瑶海区元一名城小区被抓获归案,其盗窃车辆被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3.被告人周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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