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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荣成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荣成市**街道**村等处,采用撬锁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7起,盗窃电视机等财物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2612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到荣成市**街道**路**村**路段绿化带,使用锯子等工具盗砍绿化栽植金丝垂柳树26棵,共计价值人民币19212元。

2.2019年3月左右,在荣成市**街道**村,被告人周某某盗窃青岛*****有限公司存放在核电示范园工地上的电缆穿线管16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240元。

3.2019年4月,在荣成市**街道**村,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深圳**装修有限公司存放在中核二四装修工地上的铁制油桶1个、油漆1桶、墙面漆2桶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490元。

4.2019年4月18日晚,在荣成市**街道**村,被告人周某某趁邻居崔某某家无人之机,采用撬门锁等手段盗窃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煤气罐1套、摩托车1辆、自行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770元。

5.2019年4月22日凌晨,在荣成市**街道**村,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深圳**装修有限公司存放在中核二四装修工地上的给水用聚丙烯(PP-R)管41根,价值人民币3700元。

6.2019年4月24日凌晨,在荣成市**街道**村海边,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吕某某的养殖浮漂时因被人发现而盗窃未遂。

7.2019年4月26日凌晨,在荣成市**街道**村,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深圳**装修有限公司存放在中核二四装修工地上的手电钻1个、钉枪1个、手提电锯1个、石材切割机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十八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吕某某财物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长征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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