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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君山区******组,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8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骑自行车来到其姨妈王某某家中,发现王某某家中无人,便直接进入王某某卧室,将床边靠墙的梳妆台内黑色本子里的现金3200元盗窃后离开现场。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岳阳楼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说明、谅解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前科、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磊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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