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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上,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均判刑)利用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湖**号**号工地施工可以接触到工地电缆的便利条件,在施工铺设电缆完工后,商议将由被害人张某某保管的多出的长约300米电缆偷出售卖,在工地现场负责施工的被告人周某某得知李某甲等三人密谋盗窃后,组织工人帮助李某甲等三人将约300米电缆盗窃并介绍另外两名男子(待查)销赃,变卖给所得赃款4800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三人平分赃款,被告人周某某从中收取1000元“搬运费”并分给在场的工人。后经鉴定,被盗电缆价格为人民币126900元。

2020年3月27日,民警在广东省**市**县县城**旅店501房间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26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78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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