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1********,汉族,小学,无业人员,现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封开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实施多起盗窃行为:
1.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女装助力车搭着苏某某(另案处理)到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盗窃吴某某家中的现金3800元等财物,周某某分得2000元。
2.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杨某某的房屋盗窃了屋内已经安装好的铜芯电线。
3.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卢某甲住处通过用铁钳剪开防盗网然后用螺丝刀敲窗的形式进入屋内盗窃了屋内已经安装好的铜芯电线。并于当天到卢某甲隔壁屋的卢某乙住处通过同样的方式进卢某乙屋内二楼房间的抽屉内盗窃了人民币200多元。
4.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梁某某住处通过用铁钳剪开防盗网然后用螺丝刀敲窗的形式进入屋内盗窃了70元至80元的普通硬币。
被告人周某某将前述盗窃得来的电线卖给路边收购废品的人,共卖得157元,并将卖电线得来的钱与盗窃得来的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判决书等9份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杨某某、吴某某等5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犯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五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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