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中午时分,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小区B4栋,先后进入1单元6**房、1单元9**房、2单元23**房、2单元25**房,并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把该四套房里的共8套当代淋浴花洒龙头套件中的水龙头(共价值85104元人民币)及3套科勒淋水龙头(共价值1410元人民币)拆下盗走,其后将盗得的11个水龙头以人民币105元的价格按废品卖掉。上述财物安装后尚未使用,根据合同进货价,被盗的11套水龙头价值共计人民币86514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隆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供货明细、报价方案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6.鉴定意见;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敏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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