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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为筹集毒资,伙同罗某某 (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寻找盗窃目标,后三人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公司住宿区内,发现一居民楼梯口附近停放着一辆无人看管的灰色并带有绿色挡雨棚的雅迪牌电动车,遂伺机将该车盗走。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潜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公司住宿区内,由被告人周某某在该住宿区门口外负责放风接应,罗某某、刘某某两人负责进到住宿区内撬车并将电动车盗出住宿区。得手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盗窃所得电动车在前,罗某某、刘某某驾驶红色弯梁摩托车跟后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方向逃离现场。后罗某某、刘某某电动车转卖他人,被告人周某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银某某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昌毅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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