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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骆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6月21日、6月27日、7月2日、8月6日,到开平市**路**广场**楼**店,将被害人刁某某MINISO牌深层清洁便携式电动牙刷一个、MINISO牌3C认证USB输出口充电器2.4一个、MINISO牌男士双头充电剃须刀一个、MINISO牌太阳能电滚轮提拉美容仪一个、MINISO牌芝麻街-大鸟1米Type-C数据线3A一套、MINISO牌星空系列太空人钥匙扣挂件一个等物盗走,于同年8月11日,再次到上述店铺盗窃MINISO牌扣式锂电池6粒装一排,欲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破案后,缴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物品总值19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斌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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