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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市场**楼仓库盗窃一包内有童装的编织袋;

2、2020年5月29日晚上8、9点钟,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区**皮具城盗窃三包内有雨衣的货包,每包15件,共计45件;

3、2020年8月17日凌晨3、4点钟,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区**皮具城对面***门口盗窃二个内有男式鞋的纸箱;

4、2020年8月21日凌晨3点钟,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区****市场门口盗窃一包内有女性文胸的蓝色货包;

5、2020年8月28日凌晨0点钟,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巷子的托运站盗窃二个内有男式鞋的货箱;

6、2020年9月13日凌晨0点钟,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市场**市场之间一人行道旁边盗窃一包内有衣服的编织袋。

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5110元。

被告人周某某盗窃6次,涉案价值人民币15110元,获利人民币1200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破案经过、截图、对案笔录、《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六人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杰来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和检察卷1册、起诉书、换押证;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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