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号**号。2008年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因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7月19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认罪认罚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吸食毒品需要资金,窜至汉中市汉台区银滩路花苑小区内,在一单元门口发现一辆爱玛电动车没有上地锁,被告人周某某现场接通电源后将该电动车骑走,骑行到文庙巷与卖家谈价时被汉台分局民警现场抓获。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动车价格认定:“爱玛”牌电动车认定价格为3008元。被盗电动车现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300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2012年因盗窃被判刑10个月,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敏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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