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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巷**号**, 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2月10日告知被害人谷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街**号**,趁被害人谷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窗户护栏掰弯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谷某某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360元盗走。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兴国

检察官助理:李铎月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2.随送卷宗两册、光盘壹张、随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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