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6199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 2018年4月12日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犯盗窃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7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6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建业凯旋广场7楼炉小哥烧烤店外,用张某某的手机帮张某某扫码操作按摩椅时,乘其不备将张某某支付宝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走1000元人民币到自己的支付宝上,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2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极度烈焰网吧”趁王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红米note8pro手机(价值940元)盗走,后低价卖出。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西彩小区西彩网吧内,将赵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A57手机(价值330元)盗走,后低价卖出。
4、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与长兴街交叉口“DREAML”网吧,趁杨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 renoZ手机(价值1150元)盗走,并低价卖出。
5、2020年5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 “大队长”网咖趁李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吧台上的小米note手机(价值260元)盗走,并低价卖出。
6、2020年5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牡丹桥下西侧“亮仔”网吧内,趁贺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Y66手机(价值220元)盗走,并低价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报案材料、辨认作案现场照片、发票、微信截图照片、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视频截图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等陈述;
3.证人刘某某、赵某某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俊丽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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