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周凡,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桐庐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行6个月,缓刑1年,2010年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7月1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凡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老管家人力资源三楼宿舍内,趁被害人许某某熟睡之际,将许某某放在床上的一只VIVO X27手机盗走。同年8月1日,周凡将该手机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金东区**镇**手机店。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9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周凡在浙江省桐庐市**村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凡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凡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凡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凡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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