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安徽省铜陵市**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穿着买来的僧袍流浪到新邵县**镇**村。13时许,周某某路过**村**组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口,朝内呼喊了几声发现家中没人应声,遂进入陈某某家中盗窃1000元人民币。周某某在实施盗窃时被陈某某发现,在逃跑时将盗窃所得人民币丢弃在路边。随后周某某被赶来的群众抓获,盗窃所得人民币也在路边被发现。
2020案9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盗人民币1000元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3.证人伍某甲、谢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伍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改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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