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在广州被抓获归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彭浩宇(现年13岁)、胡其佳、周远宏四人窜至隆回县**镇**中学被害人左某某经营的商店,将商店内的1460元人民币、一条蓝嘴芙蓉王香烟、一条黄芙蓉王香烟、一条精白沙香烟等物品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02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左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羁押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黄鑫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周某乙
4.被害人:左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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