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2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现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铁路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蜂箱一只(内含蜜蜂、蜂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0元。

2、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铁路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蜂箱一只(内含蜜蜂、蜂蜜)。经鉴定,价值670元。

3、2020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铁路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蜂箱一只。经鉴定,价值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所窃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视频、扣押视频、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淑琴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