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0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街**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月**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月**日因盗窃被绥中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6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分两次到绥中县**轮胎店,将存放于门前的三个轮胎钢圈盗走。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汽车修理厂院内,将院内存放的一个轮胎钢圈盗走。经绥中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轮胎钢圈价值共计人民币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子良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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