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周*瑞,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村委会戈***号,住罗平县罗雄街道罗平县**局住宿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周*瑞到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振兴街“中国黄金”珠宝店内用手串换戒指,要求销售人员拿黄金戒指给其挑选,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瑞乘销售人员不备,将销售人员放在柜台上货盘里一枚黄金戒指盗走,并将戒指作价4040元销售给他人。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中国黄金珠宝店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536元。案发后,周*瑞盗窃的戒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周*瑞表示谅解。被告人周*瑞于2020年 7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丹陈述;2.证人周*会、王*英证言;3.被告人周*瑞供述和辩解;4.扣押、辨认笔录、发还清单;5.价格认定结论书;6.户口、前科证明、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瑞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昌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瑞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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