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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23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2011年4月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7月因盗窃被芜湖市公安局二坝派出所行政拘留;2016年7月因盗窃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8月因盗窃被芜湖市公安局白茆派出所行政拘留;2018年因涉嫌盗窃罪被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5月因盗窃被芜湖市公安局沈巷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沈巷镇安康路****店前马路边盗窃蓝色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其将电动车推至沈巷镇迎江大道王**经营的修理店内,将电动车的锁换掉,并将电动车上面的后视镜掰掉,把车停在沈巷镇休闲广场附近藏匿。被害人倪某某之后自行找到该电动车。经芜湖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王牌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800元。

2.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沈巷镇农贸市场某眼镜店门前,将一未上锁的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在王***经营的修理店内,将车锁更换,并把该车停在沈巷镇***大酒店门口附近藏匿,被民警抓获。经芜湖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1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词;

3.被害人陈某某、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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