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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333号 

被告人周某某,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5075,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镇**村**村民小组*号,现住袁州区****小区。20**年*月**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年**月**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年*月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年*月**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年*月**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年*月**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年*月**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宜春市**区***路**花园**栋*单元楼下,发现被害人袁**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牌电动三轮车未上地锁,遂其盗窃念头。周某某趁四周无人时,用手拆开电动车开锁处塑料外壳,将里面两根电路线对接启动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骑走。后周某某于10月3日以7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一过路收废品男子。经鉴定,被盗欣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盗电动车购买凭证、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黎明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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