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7]9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1986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兴盛园小区,利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工具开锁进入该小区26号楼2单元902室内,从屋内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1000元人民币及其他物品后逃离现场。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2、户籍**;3、辨认笔录及照片;4、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3月1日
附:
1、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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