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0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至7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栋**号家中,通过淘宝网盗刷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3365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李喆铭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