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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6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再次盗窃,于2020年11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临海市大田街道郑虔街26号博海锂电池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所有的车牌号为临海LH08****黑色的二轮电瓶车偷走,后销赃得款350元。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20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陈某某从临海市来到三门县,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海游街道海游街5号门口的一辆黑色魔立方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李某乙留下看管车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二人再次来到海游街道,将被害人 章某某停放在交通路38号门口的一辆黑色魔立方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3、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和陈某某再次来到三门,将被害人李某丙所停放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375号门口的黑色与白色花纹相间的M5 型品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4、2020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临海市大田街道芝冠街和郑虔街交叉路口的一辆白色电瓶车盗走,后销赃得款400元。

案发后,上述五辆涉案电动车均被三门县公安局追回并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认罪认罚记录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接警单、受案登记表、行政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严某某、章某某、李某丙、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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