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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8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黄毛”,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巷**号**号。2000年2月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申博”网络百家乐账号提供给孙某某、张某某、庄某某(均已判决),供三人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组织陈某甲、许某某、肖某某、陈某乙等赌博人员参与现场网上百家乐赌博并接受现金投注,并从中抽成获利。被告人周某某涉案赌博资金为人民币118451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孙某某、张某某及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三人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获得网络赌博账号开设赌场并组织现场网上百家乐赌博并接受现金投注的事实。

2、证人陈某甲、许某某、肖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其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转账截图、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印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证实,公安人员至案发地点检查并拍摄网上百家乐赌博界面照片。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同案关系人孙宏伟、张俊、庄稳喜处分别扣押涉案赌博资金及物品情况。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前科情况及同案关系人宏伟、张俊、庄稳喜因本案被判决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证实,三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史红

检察官助理钱曲园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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