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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2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路**号,在沪无固定住处。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收押,同年7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区龙胜路85号处,见一辆祥龙牌TDR500Z型电动自行车插有车钥匙,遂启动该车将其窃走。被告人周某某随后将窃得的电动自行车骑行至本市松江区小塔前1号丰达车行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85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被公安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签字确认的被盗电动自行车照片,证实谢某某的祥龙牌TDR500Z型电动自行车在本区龙胜路85号处被盗、报警等情况。

2.证人童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被盗的祥龙牌TDR500Z型电动自行车,是童某某于2019年10月收购并更换七个新电瓶后售卖给谢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告人周某某收购了祥龙牌TDR500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等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视频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盗窃电动自行车后骑行逃离的运动轨迹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两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丰达车行店内销售登记表照片一张,被盗车辆基本信息、车主信息、技术参数表一份,证实被盗车辆的原始信息及被告人周某某销赃等情况。

5.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盗的祥龙牌TDR500Z-010型两轮电动自行车(车架号:711721609131078、电机号:Q48V-W161117658B24HB)一辆,2020年5月15日基准日期单价是2,385元人民币。

6.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信息、本案案发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沛华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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