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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东台**居委会****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东台市东台镇**居委会三组严某某家,采取溜门入户的手段进入,乘隙窃得严某某家一楼东侧北房间西北角一个红色塑料桶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还15000元给被害人严某某并取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周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东台镇**居委会**组**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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