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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社区**号(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得知手机主人罗某某在丹阳市曲阿街道大泊镇北路万家福大药房内后,乘隙将罗某某放置于该药房外电瓶车储物格内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50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丹阳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董翔翔

2020年926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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