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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白色哈弗越野车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衡水中学求真楼202号财务室,利用螺丝刀、撬棍等工具将财务室门打开,将摆放在财务室内的公款658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白色哈弗越野车到宜良县东城大道衡水中学求真楼三楼财务室,利用螺丝刀、撬棍等工具将财务室门打开,撬开保险柜,盗窃了办公桌抽屉内的公款2600元现金。

2020年5月6日16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玉溪市江川区宝凤路**旗舰宾馆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唐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尹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刚

2020年93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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