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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昭阳区**镇**村**中学路口对面卖水的门市内,盗窃了一部红色VIVOX23手机,并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镇**沟的范某某。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2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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