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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4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行至景东县八十米大街新中医院住院楼一楼一房间内,盗取两圈铜芯电缆线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所得铜芯电缆线剥皮后卖至王某某废品收购站。

经云南省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于2018年7月期间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整。

2.201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行至景东县锦屏镇体育馆大门外篮球馆施工工地,将工地工棚内150米10平方铜芯电缆线和两圈未拆封的6平方铜芯电缆线盗窃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所得电缆线剥皮后卖至王某某废品店。

经云南省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电缆线于2018年10月期间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景发改价认(公)[2020]第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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