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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云南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镇**村委会**村,现住蒙自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02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兴盛路国土1号院门前路段,与彭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9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1月4日22时40分自行到达事故现场接受调查。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达事故现场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92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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