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被害人范某某居住的佛山市区**大道**号**幢**楼**房,使用与范某某谈恋爱期间所私藏的钥匙进入屋内,盗窃了范某某的二只金戒指、一条金手链、一粒金珠、一对银色耳环、一只银色手镯等物品后逃离现场,途中将作案用的钥匙扔到一条不知名的河涌里。周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10时在其居住的出租屋被抓获,当场起获上述被盗物品。
经鉴定,范某某被盗的一只足金染色石英玉戒指认定单价人民币1927元,一只足金戒指认定单价人民币9567.25元,一只足金珠子认定单价人民币97.02元,一只足金手链认定单价人民币2010.47元,一只足银手镯认定单价人民币284元,一对铜合金耳环认定单价人民币2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9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证人邹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丹红
检察官助理 曾旻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范某某附带民事赔偿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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