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吉林省白山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8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里**号院**楼**彩票店内,趁被害人姜某某不备,采取在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上打印体育彩票后删除部分购票打印记录,并将被删除记录部分彩票藏匿带走的方式,盗窃彩票价值人民币504元。
2020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路**号**彩票店内,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彩票价值人民币494元。
2020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路**路**号付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内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彩票价值人民币24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实施盗窃行为后被付某某发觉并报案,其在被批准逮捕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姜某某、段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彩票销售记录、微信支付记录、110接处警记录、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段某某、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彩票店监控视频;5.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海涛
检察官助理 何 聪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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