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05年4月、2005年9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十四日;因盗窃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7年5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5月、2011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13年12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收赃于2015年7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7年6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赌博于2019年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盗窃被害人邢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四块。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电瓶三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五千元,案发后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秋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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